目录清单名称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6005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00MB1723593J4341016005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环保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2.《安徽省环保厅转发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环函〔2015〕221号):“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市级环保部门直接监管企业、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以及认为应当纳入市级环保部门备案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签署发布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的,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以及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省厅,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备案的,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以及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环保局,同时将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省厅。”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1179)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48 |
审查标准 | 申请备案的材料无明显不实,内容不存在明显缺陷、遗漏。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 (试行)》 (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3. 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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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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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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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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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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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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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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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第一步:受理。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报送至政务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第二步:审查。经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第三步:办结。登记备案。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谷玥 | 受理岗 |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程芳 | 审查岗 | 经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陈洋 | 办结岗 | 登记备案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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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多久 | 三年 |
企业环境应急演练有什么要求 |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