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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08001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79640559824000708001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中共绩溪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台办、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办)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中共绩溪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台办、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办)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1,2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12345 咨询方式 0563-8173168
审查标准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 公安部 第2号令) 第四条 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变更民族成份,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 (四)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五)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受理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变更民族成份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台办、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办) 彭代玉 受理岗 受理申请人申请
审查 0.5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台办、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办) 彭代玉 审查岗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办结 0.25个工作日 中共绩溪县委统一战线工作部(县台办、县民族宗教局、县侨务办) 彭代玉 办结岗 向市宗教局报送县级初审意见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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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未满18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申请人是谁?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母亲是少数民族,孩子登记为汉族,现在孩子15岁,可以依据母亲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吗?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未满18周岁的公民,只有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或者与养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年满18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可以根据自己意愿随意变更民族成份吗? 不可以。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