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设立登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05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95524957N4000131005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各市场监管所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9590)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华阳市监所/城郊市监所/龙川市监所/扬溪市监所/伏岭市监所/长安市监所)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结果样本 | 营业执照.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69590 |
审查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 ||
年审年检 | 年报 | ||
设定依据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下列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四)个体工商户;(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 ”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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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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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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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大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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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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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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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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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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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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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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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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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成员大会出具的任职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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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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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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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真实、有效 |
无 | |
成员出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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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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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 |
无 | |
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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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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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签署。 |
无 | |
成员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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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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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成员为社会组织,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成员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
无 | |
住所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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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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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告知承诺书》。符合属地住所负面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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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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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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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提交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
无 |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受理岗 | 受理申请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办结岗 | 1、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受理事项。2、对办结事项进行整理归档。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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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哪些主体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哪些不能? |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有什么规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协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具有社会团体性质的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由什么组成?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