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9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66Q4341017009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辖区内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结果样本 | 宣城市建设系统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docx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16 |
审查标准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依据所在地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城市供水单位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
必要 |
原件1份 |
|
原件真实,复印件清晰 |
无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2.审查: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对该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的进行查档调档,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进行整改; 3.办结:承办人员查档调档,查阅人档案阅览、复制、摘录。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汪岚 | 住建委窗口 |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王春燕 | 住建委窗口 | 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汪岚 | 住建委窗口 | 办结:承办人员查档调档,查阅人档案阅览、复制、摘录。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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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如何得知申请事项是否办结? | 事项办结后,可电话咨询是否办结。 |
预案应急指挥部成员调整后是否要重新备案? | 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应由接替人员自行替补,遇重大人事调整的应重新修订预案并报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
如果一次性未办成怎么办? | 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不正确的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