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水利设施的命名、更名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40111033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3164340111033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0929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不需要 | ||
设定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批准地名命名、更名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国内著名自然地理实体或者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岛礁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等居民点的命名、更名,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国务院批准;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其他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二)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三)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的命名、更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批准;(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五)街路巷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的命名、更名,应当根据情况征求所在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地名命名、更名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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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3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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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函的内容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县农水局根据审查意见,依照法定条件和标准作出许可(同意)或不予许可(同意)的决定;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审查 | 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王顾全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程向阳 | 决定岗 | 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办结岗 | 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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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什么是标准地名? | 按照《地名管理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
水利设施名称一般是怎么构成的? | 水利工程设施名称由“专名+通名”和组成: 1.专名的选择应遵循以下规律:优先选用水利工程设施所在河道的名称命名;若同一条河道上有若干座设施,则可分别选用河道名+方位命名;若设施名仍有重复,则可采用河道名+方位+序号命名、或地名+河道名命名,以作区分。 2.通名的选择应体现该设施的功能、用途,常用水利工程设施的通名有: 水闸:节制闸,具有引排水、挡潮等功能。 泵站:能提供有一定压力和流量的液压动力和气压动力的装置和工程称泵和泵站工程。 泵闸:由水闸和泵站组成的泵闸工程。 船(套)闸:由上下游两座闸首及闸室组成,在航道上且具有通航功能的为船闸,在非航道上的为套闸。 水利枢纽:由节制闸、船闸组成或节制闸、船闸、泵站组成,同时具有通航和引排水功能。 涵闸:与涵洞形式基本相同,具有闸门和启闭设备。 |
命名、登记最好是在什么时候? | 设施立项审批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