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31024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95524957N400013102400004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各市场监管所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5年第17号)第六条第二、三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延长审批,听证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9590)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企业开办综合窗口/华阳市监所/城郊市监所/龙川市监所/扬溪市监所/伏岭市监所/长安市监所)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食品经营许可证.docx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9590 |
审查标准 |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安徽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试行)》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2年4月29日新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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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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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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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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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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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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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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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缺后补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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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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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确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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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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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规范清晰有效,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负责。 窗口办理提供原件,网上办理提供电子件。 |
1. 受理: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2.办结: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备案)通知书,3.制证:制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窗口邮寄或自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受理岗 | 受理环节职责: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绩溪县知识产权局) | 方梦婷 | 办结岗 | 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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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范围按照主体业态及经营形式是如何分类的? | 1. 食品销售经营者 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2.餐饮服务经营者 普通餐饮:(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3.单位食堂 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含集体用餐配送、含中央厨房) |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能延续几次? | 食品经营许可证期限为5年,经营期限中到期即需要申请延续换发新证,不受次数。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经营范围按照经营项目是如何分类的? | 1.预包装食品销售 2.散装食品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 6.冷食类食品制售 7.生食类食品制售 8.糕点类食品制售 9.自制饮品制售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