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17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3164000120172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第十四条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检,并实施检疫。第十六条 调出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放行。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检疫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证书 | 结果样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证书.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窗口领取或者结果快递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0929 |
审查标准 | 《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农业植物调运检疫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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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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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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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地植物检疫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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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原件合法有效 |
无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检疫):县种植业服务中心(植保植检站)组织2名以上专职植物检疫员依法实施检疫(现场调查和室内检验),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检疫证书,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3.决定:检疫合格后由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签发产地检疫证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疫情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予签发。 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办理结果。 5.制证:完成制证,在规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确认申请人收件地址和邮寄方式。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受理岗 | 检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齐全及时办理;材料不全,告知要求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审查岗 | 材料审核,依法实施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检疫证书,对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决定岗 | 检疫合格后由县植物检疫机构负责人签发产地检疫证书。带有检疫对象和其它危险性病虫的,疫情处理合格后,签发产地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予签发。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办结岗 | 发放产地检疫合格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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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有调运证书的种子再调运是否需要申请检疫证书? | 有调运证书的种子再调运需要再次申请检疫证书。 |
为什么必须开展调运检疫? | 通过实施调运检疫,植物检疫机构对合格的植物、植物产品,按规定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予以放行,对不合格的予以检疫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合格的签发证书并放行,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准调运。调运检疫可以有效地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传播蔓延,达到保护农业生产和贸易安全的目的。 |
本区内是否需要调运证书? | 本区范围内调运农作物种子不需要调运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