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600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00MB1723593J4341016002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7559)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48 |
审查标准 | 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前提下,根据环境污染的事实及损害的严重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调解。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七条: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八十六条 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国家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纠纷调解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
|
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
纠纷事实证据材料
|
必要 |
原件2份,复印件2份 |
|
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
纠纷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
非必要 |
复印件1份 |
|
符合法定形式 |
无 |
第一步:受理。受害人提交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调解申请。第二步:审查。执法人员通过现场勘察,拍照、录音、录像,询问当事人,检查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设施等手段进行调查。第三步:决定。根据调查结果,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第四步:办结。三次以上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或有任何一方未参加调解的,终止调解并制作调解终止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谷玥 | 受理岗 | 一、申请事项是否需要取得行政许可;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符合法定条件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童仁炜 | 审查岗 | 经书面审查与实地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童仁炜 | 决定岗 | 根据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批准。 | 无 |
办结 | 0.1个工作日 | 宣城市绩溪县生态环境分局 | 李善金 | 办结岗 | 制作审查意见文书并加盖公章或专用印章。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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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不同意协议调解,怎么办? | 申请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
实施对象有哪些? | 环境污染损害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 |
哪些情况可以要求赔偿? | 经调查取证,现有的技术手段或材料无法证明受害者申请赔偿理由成立的,不作赔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引起的,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被指控致害者免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