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地名命名登记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1018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48774000711018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5号) 第八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其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逐级上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二)乡、民族乡、镇和不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提出,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设区的市的街道办事处的命名。更名,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自然村(集镇)的命名、更名,由其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镇内街、路、巷、居民区、楼、广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由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抄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跨市、县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分别由省、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邻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全市,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0 |
审查标准 | 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规范 | ||
年审年检 | 不需要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在线办理; 2.审查: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审核相关内容; 3.办结:经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申请单位或个人支付地名标志的制作费用。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孙小妹 | 受理岗 | 审查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审查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孙小妹 | 审查岗 | 审查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孙小妹 | 办结岗 | 审查产权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4 次
累计评价
4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0 次
满意
占比 0.0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可以委托别人办理吗? | 受委托人必须持有本人委托书才可以办理 |
《地名管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我国对各国管辖范围外区域的地理实体和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以及外国语地名的汉字译写等活动,遵守本条例。 |
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应遵循哪些原则? |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有利于人民团结; (二)反映当地人文、自然地理特征; (三)一般不用人名命名,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地名; (四)一个城区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广场名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单位和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并应避免同音;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桥、场、渡口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一致; (六)避免使用生僻字、同音字和字形、字音易混淆的字; (七)新建的城镇街、路、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命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