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建设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99190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3164342099190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扶贫开发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县级为项目工程建设主体,负责项目工程的资金筹措、对象选择、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后期运维、收益分配等,对光伏扶贫工程负主体责任。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全文。 3.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是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60929)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 | 数量限制说明 | 原则上按省下达计划数 |
数量限制依据 | 每年光伏扶贫计划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0929 |
审查标准 | 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皖发〔2015〕26号)第三条第(一)项:大力发展光伏扶贫。鼓励和支持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以及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贫困村,建设户用光伏电站和村级光伏电站,增加贫困户和贫困村收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34号)全文。 3.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审查岗 | 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资金数额是否正确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农业农村局 | 胡小莉 | 办结岗 | 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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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运营管护单位由谁负责? | 由村委会自行寻找有运维资质的企业签订运维协议。 |
每月如何收益分配? | 收益分配不得低于收入的60%,主要用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和临时务工、小型公益事业。 |
村级光伏电站管护单位职责是什么? | 日常维护电站正常运行,清理灰尘、鸟粪、杂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