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25016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MB1989404J4342025016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县级安监部门负责本机关颁发的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的补发。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 结果样本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59 |
审查标准 | 依据申请,调阅发证记录,进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补发。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2.根据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4.制证:制证完成并送达。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刘有进 | 受理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胡周勇 | 审查岗 | 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 无 |
办结 | 0.25个工作日 | 绩溪县应急管理局 | 汪镜凯 | 办结岗 | 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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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问:请问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有效期多久? | 答:3年。 |
问:我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是其他安监部门颁发的,能否补办? | 答: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申请。 |
哪些化学品属于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规定的第三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包括: 1. 甲苯☆ 2. 丙酮☆ 3. 甲基乙基酮☆ 4. 高锰酸钾☆ 5. 硫酸☆ 6. 盐酸☆ 说明:带有☆标记的品种为危险化学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