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业主使用维修资金申报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705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66Q4342017053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58082 |
审查标准 | 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16年7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八十九条:发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并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 2.《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三)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居民委员会组织对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提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经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通过后实施。 |
1.受理: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2.审查: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3.决定:对该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的进行查档调档,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进行整改; 4.办结:承办人员查档调档,查阅人档案阅览、复制、摘录。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胡斌 | 受理岗 | 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胡斌 | 审查岗 | 审核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利用需求材料; | 无 |
决定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胡斌 | 决定 | 对该事项进行审批,并提出审批意见。对合格的进行查档调档,对不合格的告知理由并要求进行整改;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胡斌 | 办结岗 | 承办人员查档调档,查阅人档案阅览、复制、摘录。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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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个人可以申请维修资金吗? | 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主体:实施物业管理,成立业委会的,由业委会申请;实施物业管理,未成立业委会的,由物业企业申请;未实施物业管理,未成立业委会的,由属地政府代为申请。因我县正在进行城市开发大建设,城南新区的很多新建小区还没有进行属地社区区域划分,也有部分老旧小区业委会任期已满没有进行换届选举等特殊情况,个人可以提交申请。 |
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不足怎么办? | 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次交存的维修资金30%的,业主应当续筹维修资金。 |
申请范围业主有的没有缴纳维修资金,可以申请维修资金吗? | 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谁缴存,谁受益”原则,没有缴纳维修资金的业主可按照标准予以补缴或针对本次维修分摊额同意补缴,都是可以申请维修资金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