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0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54034000164102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林业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公布)第五条:营利性治沙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73118 ) 预约站点(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结果样本 | 县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18 |
审查标准 |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范围界限; (二)分阶段治理目标和治理期限; (三)主要治理措施; (四)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用水来源和用水量指标; (五)治理后的土地用途和植被管护措施;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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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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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
无 | |
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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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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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有效 |
无 | |
治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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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
无 |
无 | |
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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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无 | |
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必要 |
原件1份 |
|
真实有效 |
无 |
1.受理。申请人到县政务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受理。 2.办结。林业局生态股对申请人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黄敦宇 | 受理岗 | 收到申请材料现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 无 |
办结 | 0.7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丁宏洲 | 办结岗 | 批准或不予批准项目,签署意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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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造成沙化的怎么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地域的要求? | 市级:全市性、跨所辖县级行政区域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县级:辖区内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
营利性治沙方案可以变更吗? | 可以,需要变更原治理方案的,应当向原公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 变更治理方案的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书面公示文件; (二)原治理方案; (三)治理方案变更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变更的治理方案中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应当优于原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技术指标。 未经原批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示的治理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