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建设殡仪馆、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08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48774000111008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0 |
审查标准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八条: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 ||
年审年检 | 每2年开展一次年检。公墓单位提交年检表、主管市、县民政部门复检并提交复检意见。 | ||
设定依据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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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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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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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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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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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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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国有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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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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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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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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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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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不动产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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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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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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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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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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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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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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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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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专业技术人员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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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环境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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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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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
立项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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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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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1.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3.办结: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省民政部门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公墓证书,到相关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受理岗 | 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及理由;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审查岗 |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需要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退回有关申报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 | 无 |
办结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办结岗 | 申办单位根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公墓,在文件批复的有效期内建成达到经营条件后,向省民政部门提出经营许可;省民政部门按照公墓经营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证书,验收不合格的,责成公墓单位整顿,整顿完成后再次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公墓建设单位持批准经营的文件和公墓证书,到相关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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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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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划分标准? | 省级:经营性公墓 市级:市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城市公益性公墓 县级:辖区内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 |
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有谁提出申请? | 按照现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建立,也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建立。 |
建设经营性公墓的选址及用地要求有哪些原则要求? | 建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建在风景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两侧。 经营性公墓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