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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8173142

收费信息:

项目 登记费
收费标准 80元/件(住宅)、550元/件(非住宅),【申请人以一个不动产单元提出一项不动产权利登记申请,并完成一个登记类型登记的为一件】 (1)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2)为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减轻登记申请人负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目录子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基本编码 000715001014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003262858X400071500101403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县辖区抵押权登记转移登记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 0563-8173142)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1,3
结果名称 不动产登记证明 结果样本 不动产登记证明 .jpg
结果领取方式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8173166 咨询方式 0563-8173142
审查标准 1.申请 转移登记的抵押权是否已经登机;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抵押权转移登记申请材料的记载是否一致。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民法典》物权编 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受理条件
1 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必要

原件1份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申请人身份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证明

必要

原件1份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

必要

原件1份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抵押权转移的材料

必要

原件1份

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3.决定:审查后,审核人员做出予以登记或不予登记的明确意见。4.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办结。5.制证::制作证照并送达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25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操汪君 受理岗 查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打印受理单,提交下一个环节。
审查 0.25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操汪君 审查岗 对已受理的业务,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提交到下一个环节。
决定 0.25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张金超 决定岗 对登记业务最后把关,符合登记条件的批准登记并提交到下一环节。
办结 0.25个工作日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汪蕾 办结岗 对登记业务最后核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并办结。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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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哪些财产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转移,债权人是否要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要通知债务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般抵押和最高额抵押与什么区别? 申请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部分债权转移的材料、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