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婚姻登记信息查询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4201102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48774342011027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民政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0 |
审查标准 | 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2.《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第三条: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对婚姻登记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五条:(三)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四)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五)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必要 |
0份 |
|
真实合法、清晰有效 |
无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绩溪分厅(https://www.ahzwfw.gov.cn),找到相应申请事项,提交申报信息并上传电子申报材料。受理岗审查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送达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孙小妹 | 受理岗 | 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孙小妹 | 办结岗 | 核查申请人身份信息,以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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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律师查询婚姻登记档案需要出示什么证明和证件 | 律师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分以下情况:一是在诉讼前持法院出具的查询函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询函中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二是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的有效律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三是律师受托查阅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应当出示当事人授权查阅的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
当事人如何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 婚姻当事人持有效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询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
双方结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信息记录 | 夫妻双方不能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记录。由于查询对方的婚前婚姻登记记录可能会涉及第三人的信息隐私,因此,双方结婚后要求查询对方婚前的婚姻登记信息不属于合理利用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