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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341017003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003262866Q434101700300010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行使内容 偿还购买自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1,2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结果快递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3032339 咨询方式 0563-8163100
审查标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必要

0份

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银行卡

必要

0份

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结婚证(购房合同仅配偶姓名需提供)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购房合同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借款合同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贷款还款证明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提前还款证明

非必要

0份

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公积金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办结申请事项。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1个工作日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胡瑶 受理岗 受理
办结 1个工作日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胡瑶 办结岗 办结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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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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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提取次数、额度 按年提取,每还满一年(十二个月)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实际还贷本息。
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 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还清贷款本息(还清当月公积金余额小于还清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以后不补提)。
到账时间? 当天下午4点前审查通过的,当天提交支付;4点后审查通过的,次日上午8点半提交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