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备案 | 基本编码 | 348811005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48774348811005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民政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行使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省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20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设定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印章式样、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第四部分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社会服务机构备案申请书
|
必要 |
原件3份 |
|
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
无 |
1.受理: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2.审查: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3.办结:根据科室做出的决定意见,在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办理完成;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受理岗 | 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方徽敏 | 审查岗 | 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民政局 | 胡慧敏 | 办结岗 | 根据科室做出的决定意见,在规定的办结时间内办理完成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满意度:0% , 评分0分
0 次
累计评价
0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0%
0 次
满意
占比 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
问题 | 解答 |
可以委托其他人来办理吗? | 可以 |
什么时候备案 ? | 取得法人登记证书后可依法刻章,刻章后即须备案 |
印章备案是指什么印章?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章和法人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