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拆迁安置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66Q434101700300015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上级授权 |
行使内容 | 拆迁安置增购面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无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63100 |
审查标准 | (1)借款人具有合法有效居住身份证明、户口薄;(2)借款人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3)借款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无滞纳欠(缓)缴情况,且连续交纳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以上;(4)具有合法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自筹资金支付的购房首期付款,达到规定比例;(5)借款人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提供中心认可的担保。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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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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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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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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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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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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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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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
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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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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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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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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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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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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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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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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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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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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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差价补款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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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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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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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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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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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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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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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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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请提供电子材料(图片格式,身份证正反面扫描,需能清楚辨认图片内容) 2、现场窗口申请请提供申请材料原件 |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政务服务中心公积金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审查: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核科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办结申请事项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4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胡瑶 | 受理岗 | 受理 | 无 |
审查 | 3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郑生俊 | 审查岗 | 审查 | 无 |
办结 | 3个工作日 | 绩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绩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邵尚法 | 办结岗 | 办结业务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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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缴存公积金多久? | 缴存人(缴存人配偶)在本市近六个月(含)以上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保持正常缴存状态; |
缴存人及缴存人配偶可以申请几次公积金贷款? | 缴存人及缴存人配偶第三次公积金贷款申请不再受理 |
购买直系亲属住房是否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 购买直系亲属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