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21004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MB1680562F4341021004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市级:在市城区登记注册的企业 县级:在各县(市)辖区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样本 | 结果样本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样本.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68 |
审查标准 | 材料齐全合规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营业执照
|
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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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件为网上申报,原件为线下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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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
材料真实有效 |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绩溪分厅(https://www.ahzwfw.gov.cn),找到相应申请事项,提交申报信息并上传电子申报材料。 2、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提出审查建议并报批。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3、办结:根据申请人申请的送达方式,送达岗送达《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证照、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信息公开。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 周田 | 受理岗 | 收取资料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 周田 | 审查岗 | 审核岗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科技商务工信局 | 周田 | 办结岗 | 结果反馈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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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去申请办理时材料没准备齐怎么办? | 1根据窗口容缺受理事项目录,如果是属于在窗口容缺受理事项内的(详细请咨询0563-8173168或参照服务指南),那么可以予以先办理,可以暂缓核对材料先办理申请; 2如果不属于窗口容缺事项目录,那么由政务中心综合窗口负责人,秉承一次性告知原则,将所缺材料立刻告知申请人,并让申请人尽快准备齐全。 |
再生资源回收登记备案是否需要办理? | 不需要。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修改第六条为:“第六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市场监管部门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自2019年11月30日起,从事再生资源废品回收经营,办理营业执照之后即可开展合法经营。 |
备案要求是什么? | 1、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证明附注的责任条款,加盖经营者的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备案登记证明、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各种信息应当一致; 3、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