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3022000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355163861N400012302200007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放射诊疗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现场勘察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结果样本 | 放射诊疗许可模板.JPG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19 |
审查标准 | 1.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了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工作人员接受防护知识培训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为工作人员建立了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2.1开展放射治疗的: 2.1.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有病理学和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有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1.2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1.3含源放疗设备表面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1.4有放射治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有校准证书;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有放射治疗质量保证方案; 2.2开展核医学的: 2.2.1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有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2.2.2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2.2.3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2.4有核医学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校准证书;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有核医学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2.3开展介入放射学的: 2.3.1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有放射影像技师;有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2.3.2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2.3.3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3.4有介入放射学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有介入放射学诊疗质量保证方案; 2.4X射线影像诊断: 2.4.1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2.4.2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有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2.4.3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2.4.4有影像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报告;有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检测报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有X射线影像诊断质量保证方案。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填写表格 |
||
放射诊疗许可证
|
必要 |
原件1份 |
|
合法有效,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
无 | |
放射诊疗人员清单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提供放射工作人员变动清单 |
无 | |
放射诊疗人员变动情况
|
必要 |
原件1份 |
|
真实有效 |
无 | |
检测报告
|
必要 |
复印件1份 |
|
按照设备清单提供校验期内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检测报告 |
无 |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
必要 |
原件1份 |
|
该材料申请人可以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替代,按要求体用承诺书即可 |
无 | |
放射诊疗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介绍校验期内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无 | |
放射防护管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介绍校验期内放射诊疗工作和放射防滑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
无 | |
放射事件发生处理情况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
如实描述放射事件发生次数及处置情况 |
无 |
1.受理:对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现场提交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审查岗位人员对申请人情况或资料进行审查; 3.决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作出决定;对不符合法律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 4.办结:在承诺时限内,予以办结,并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5.送达:将结果文件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邵亚萍 | 受理岗 | 受理材料 | 无 |
审查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邵亚萍 | 审查岗 | 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专家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合格的报送窗口首席代表。 | |
决定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邵亚萍 | 决定岗 | 认真负责 | 无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邵亚萍 | 办结岗 |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申请的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 无 |
送达 | 0个工作日 | 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绩溪县中医药管理局) | 邵亚萍 | 送达岗 | 按规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 无 |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分
7 次
累计评价
7 次
非常满意
占比 100.00%
0 次
满意
占比 0.00%
0 次
基本满意
占比 0.00%
0 次
不满意
占比 0.00%
0 次
非常不满意
占比 0.00%
问题 | 解答 |
省市县放射诊疗许可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七条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一)、(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周期是多长? | 不满100张床位的,1年校验一次,100张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吗? |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