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目录子项名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6004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58X4000115016004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8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56330)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56330 |
审查标准 | 1、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3、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4、采矿权人履行规费缴纳和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完成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5、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一)《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
必要 |
原件1份 |
|
关闭矿山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或者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采矿权使用费的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内容; 盖单位公章。 |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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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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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部门内部核验,申请人可不提供,可提供电子彩色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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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原件1份 |
|
材料清晰规范,一经提交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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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
|
必要 |
原件1份 |
|
实现内部信息共享后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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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非必要 |
原件1份 |
|
须提供电子彩色扫描件,或提供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信息共享或网络核验获取的,无需申请人提供。 |
||
报盘XML数据压缩包
|
必要 |
0份 |
|
将XML报盘数据压缩为zip或rar格式上传 |
1.受理。列出申请编号、开具收件凭证(列明材料清单和份数)及送达方式、时限等相关要求。受理通过,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3.办结。办理结束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钱莉 | 受理岗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 无 |
审查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唐鑫 | 审查岗 |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人员进行初步核查,并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后,初步核查通过的,提交业务会议会审。 | 无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钱莉 | 办结岗 | 办理结束。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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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是否需要提交原件? | 有明确要求的需要,有的验原件即可。 |
注销采矿许可证是否需要履行相关义务?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采矿权人履行了规费缴纳和合法开采法定义务,完成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
闭坑报告需不需要评审? | 需要通过评审备案并提供汇交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