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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563-8158358

收费信息:

本事项不涉及收费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基本信息
目录清单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录子项名称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30044000
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实施编码 11341731MB1903375X400103004400001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办理深度 四级标准
网上办理形式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其他 到现场次数 1次
法定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
所属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 所属区划 绩溪县
实施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 县级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委托部门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行使内容 是否属于联办件
是否有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是否有权限划分 划分标准
是否属于上报件 下沉办理
通办范围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阶段性办理 办理时间段
是否有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
是否支持预约 预约渠道 预约电话(0563-8158358) 预约网址(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cas/login?service=https://etax.anhui.chinatax.gov.cn/shiro-cas)
是否有数量限制 数量限制说明
数量限制依据
是否进驻大厅 材料收取形式
结果名称 结果样本
结果领取方式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监督方式 0563-8158355,0563-8173166 咨询方式 0563-8158358
审查标准 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年审年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受理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必要性 规格份数 材料来源 填报须知 材料下载 其他说明
货物运输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必要

原件3份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经办人身份证件

必要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自然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必要

原件3份

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营业执照

非必要

原件1份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办理流程

1.受理:(1)网上办理: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或皖事通APP进行在线办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2)窗口办理:申请人到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进行线下申请,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3)快递申请: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邮寄到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综合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2.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单位 办理人 办理岗位 岗位职责 特殊程序
受理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 王碧婷 受理岗 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办结 0.5个工作日 国家税务总局绩溪县税务局 葛小英/绩溪电子税务局 办结岗 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办事评价

满意度:100.00% , 评分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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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032

    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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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问题 解答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应该怎么办?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可以。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