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3009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3260B4000163009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公安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全国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52875 |
审查标准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
必要 |
原件1份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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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必要 |
原件1份,复印件1份 |
|
无 |
1、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批机构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申请人领取《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 | 张观法 | 受理岗 | 依法办理 | 无 |
承办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 | 张观法 | 承办岗 | 依法办理 | 无 |
办结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 | 张观法 | 办结岗 | 依法办理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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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本人必须要到现场吗? | 要到的 |
要带照片不? | 现场采集 |
政务大厅门口是否方便停车? | 政务大厅外有固定停车位,可以停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