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以及甘草和麻黄草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6411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5403400016411300002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林业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电子文件线上领取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18 |
审查标准 | 1、必要材料形式符合规范;2、申报流程符合程序;3、材料内容真实合法;4、有充分的采集、出售、收购野生动物理由,采集方案科学、合理、可行、合法,不会对采集物种现有种群造成危害,不会对其生物链其他种群造成不良影响,不破坏生态环境;5、采集区域该野生植物资源状况明确。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第十六条: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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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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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内容真实详细准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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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权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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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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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有效 |
无 | |
采集作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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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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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有效 |
无 | |
申请人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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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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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有效 |
无 | |
立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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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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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真实有效 |
无 |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2.对确需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由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转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承办,局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退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3.省政务中心林业窗口审查合格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和救济渠道 。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高娴慧 | 受理岗 | 收到申请材料现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 无 |
审查 | 0.6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汪建敏 | 审查岗 |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办结 | 0.2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汪建敏 | 办结岗 | 批准或不予批准项目,签署意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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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注意事项有哪些? |
采集证能否转让? | 不能。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是否要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