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矿藏勘查、开采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初审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40164017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5403434016401700003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林业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林业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现场勘察,延长审批 |
是否支持预约 | 否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是 | 数量限制说明 | 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林地定额审核使用 |
数量限制依据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3 |
结果名称 | 初审意见书 | 结果样本 | 初审意见书.docx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办件人详细地址、姓名、邮政编码 |
监督方式 | 0563-8173166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18 |
审查标准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第四条 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三)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被批准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7日内将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如数退还。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公布,2016年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包括:(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第九条: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按照规定需要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和审批的建设项目,下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3.《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林资函〔2015〕835号)一、进一步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管理1.建设项目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按以下权限审批:(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含省直管县)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19号)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和“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使用林地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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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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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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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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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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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书或居民身份证 |
无 | |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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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复印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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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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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 |
原件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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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1、受理: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按照不予受理、补正告知、受理三种情况作出处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办结:按照法定要求,向申请人送达决定。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黄敦宇 | 受理岗 | 收到申请材料现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 无 |
审查 | 0.4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汪开发 | 审查岗 | 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现场勘察评审,评审意见现场反馈相对人。事实清楚,材料齐全,能够当场作出许可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 |
办结 | 0.3个工作日 | 绩溪县林业局 | 汪建敏 | 办结岗 | 批准或不予批准项目,签署意见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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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是否需要林地补偿协议? | 需要林地补偿协议。 |
建设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取土场等工程项目能否办理 长期占用林地的行政许可? |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普通建筑用砂、 石、粘土矿项目不得占用Ⅱ级保护林地,建设期限不 超过两年的取土场等工程项目应申请办理临时占用林 地的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 (1)临时占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的;临时占用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2)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3)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