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清单名称 | 林权证登记核发 | 目录子项名称 |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340764002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实施编码 | 11341731003262858X434076400200001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移动端办理,窗口办理,自助端办理,快递申请 | 办理深度 | 四级标准 |
网上办理形式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 到现场次数 | 1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44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2个工作日 说明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所属部门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所属区划 | 绩溪县 |
实施主体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是 | 联办机构 |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否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是 | 特别程序 | 批准前公示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预约电话(0563-8173142) 预约站点(安徽省宣城市绩溪县华阳镇锦屏路12号绩溪县政务服务中心) 预约网址(http://xc.ahzwfw.gov.cn)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是 | 材料收取形式 | 1,2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窗口领取,结果快递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0563-12345 | 咨询方式 | 0563-8173142 |
审查标准 |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权登记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 (三)权属来源证明; (四)森林、林木、林地的坐落位置、界址、面积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变更登记、抵押权登记、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林权证以及相关的合同、证明等。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验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登记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实地查看。 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登记内容在森林、林木、林地所在的自然村和村民委员会所在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 ||
年审年检 | 无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六条:依法使用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或者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林权证。 第十二条第一款: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或者变更、注销林权证。 |
1、受理:首先是由林权权利人对林地或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或者说是林权变更、注销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并提供林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2、审查:经过实地勘测后,开始对申请林地的各项信息进行审查,审查由林地所在社区、存、乡镇进行,签注意见,无异议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核。经过审查合格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会对拟登记发证的林权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为30天,如果在公告期间内无异议,那么准许登记发证,如果在公告期间出现异议,重新进行核实。 3、办结:经过公告期无异议的,准许发放林权证,并加盖发证机关和填证机关印章,如果是不准许登记发证的申请,通常会接到由登记机关下发的书面通知,通知上会有理由,申请材料会一并退还申请人。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受理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汪雯清 | 受理岗 | 按要求收取材料 | 无 |
审查 | 1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张金超 | 审查岗 | 按要求审查材料 | 无 |
办结 | 0.5个工作日 | 绩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易苏 | 办结岗 | 及时办结 | 无 |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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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解答 |
有没有可以停车的地方? | 有停车场可以停车 |
何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根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林权的,初次申请的登记,称初始登记。 因林权转让、互换、赠与、继承的,或者权利人名称变更,界址、面积、使用期发生变化的,提出申请变更的登记,称为变更登记。 因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造成林权消灭、抵押权终止的而申请注销的登记,称之为注销登记。 |
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怎么办? | 申请人需按照补正要求补正材料后,继续申请办理此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