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01/29
08:11
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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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绩政办〔201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8日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
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18号)、《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及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办秘〔2013〕261号)精神,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农村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一、身份和教龄认定原则
(一)县乡联动、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物证为主、调查为辅、证人证言为参考的原则。
二、认定方法
(一)认定工作以县为主体、乡镇为基础。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须通过调查(不少于2人,下同)与取证,并参考3人以上证人提供的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
(二)物证是指县教体局、县档案局、原任教学校及原乡教委、乡镇、村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考勤考核表、工作手册等其他可以证明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如出具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三)证人为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不少于3人)。证人须是公职(含离退休)人员,与被证明人没有亲属关系。证人的公职人员身份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核实,并联系其现工作单位在“证人证词”(见组卷材料序号9)的“工作单位”处加盖公章。证人对提供的证词承担法律责任,协助被证明人弄虚作假的,取消证人资格,除按相应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方面的连带责任。
(四)如需对证人证言进行调查取证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线索,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首先证人必须在诚信承诺书上签名;其次填写证人证词;最后作调查笔录。
三、身份认定
(一)享受教龄补助的原民办教师(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岗的原代课教师视同原民办教师,下同),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安徽省户籍。
2.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系指农村县<市、区>公办中小学;包括任教学校原为农村学校,后因区划调整为城市学校)教师岗位上连续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业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虽被企事业单位临时录用,但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享受;虽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中途退保或转移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除外),不予享受。
4.达到60周岁。到2013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教龄补助;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二)下列人员不享受教龄补助:
1.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
2.退养民师。
3.在农村中小学校工作的工友或工勤人员,这一群体主要包括食堂做饭、打更、开车、门卫、修理等学校使用的临时人员。
4.2002年12月31日以前在农村公办中小学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不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的原民办教师。
5.2013年12月31日前已死亡的原民办教师。
6.离岗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但在民营、私营企业务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
7.离岗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其他情况,由个人缴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民办教师。
四、教龄认定
(一)教龄系指在教育教学岗位上从教年限。
(二)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任教满2个学期或1个学年度为1个教龄(寒暑假期计算在内)。按此计算教龄后,余数满1个学期、不足1个学年度的按1个教龄计算。
(三)原民办教师被当时学校派出进修、培训的,回来后又继续任教的应计算为教龄。
(四)原民办教师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确认身份、教龄、公示后备案。待年满60周岁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五)原则上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但因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人员,可在一定时限内延期申报。
五、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能证明其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
(二)受理登记。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三)初审公示。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复印件须加盖档案材料保管单位的公章)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见附件1)。公示分别在乡镇、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原任教学校已撤销的,在乡中心校公示;原任教学校已合并的,在合并的学校公示,下同)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见附件2)等相关材料报所在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审核公示。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乡镇、村(居)委会及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进行不少于二周的公示(见附件3)。
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进行核定。并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全县所有符合身份和教龄认定条件的原民办教师认定档案(一人一卷)转所在县教体局人事档案室,长期保存。县教体局要在认定工作结束后相应建立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信息库。
(五)核定报批。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审核汇总表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汇总表(见附件5)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六)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户籍迁移到本省外县(市、区)的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报,县级认定机构收到上报来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将其转往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原任教地乡镇(街道)接县级认定机构转来的申请材料后,对其申请材料按照程序进行初审核实、上报审核等,审核通过后,原任教地县级认定机构负责将审核通过后的材料转至户籍所在地县级认定机构按程序报市级进行核定,再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六、补助标准与发放办法
(一)符合条件人员,到2013年12月31日满60周岁的,按每个教龄每月20元标准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符合条件人员,到2013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按每个教龄每月20元标准享受教龄补助。
(三)符合条件人员,到2013年12月31日已超过60周岁的,其之前的年限不再补发教龄补助。
(四)省内原民办教师户籍地与原任教地不一致的,教龄补助由现户籍地负责发放。
(五)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当月15日前,县教体局将教龄补助人员完整、准确的发放花名册(见附件5)盖章后,连同电子数据报送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局收到县教体局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申请后,20日前足额打入县城乡养老经办机构支出户后,于当月25日前发放。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发放失败信息反馈县教体局,待其查明原因后重新补发。
(六)认定发放教龄补助后,又有新的证据需重新认定的,可以再认定并予以补发。
七、资金来源
县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
八、工作进度
(一)成立组织,动员部署:2014年1月县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乡镇成立认定工作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下设认定工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并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县召开认定工作部署会,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好申报要求、认定工作流程和具体政策宣传与解答。
(二)个人申报,乡镇初审:2014年2月-3月。乡镇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档案,受理个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公示。
(三)县级审核,二次公示:2014年4月。县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和公示。
(四)市级核定:2014年5月1日-20日。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对各县(市、区)审核上报的发放名单进行核定,并于2014年5月21日-25日报省教育、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备案。
九、组织领导
(一)县成立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
(二)各乡镇成立认定工作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部门和学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乡镇政府。
十、工作要求
(一)认真宣传,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县教体局、各乡镇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将政策宣传到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要通过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及教龄补助发放政策一次性告知给原民办教师。
(二)严格操作,确保认定工作平稳开展。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涉及原民办教师群体的个人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密切配合,严格操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要做到调查有笔录,认定有依据,材料有签字,人人有卷宗,确保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三)严肃纪律,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各相关单位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监督。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坚决取消发放资格;涉及的认定机构和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确保原民办教师信访稳定的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切实做好社会和谐稳定工作。
(四)规范中小学校用人行为。
要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新的代课教师。发现使用的,要追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及学校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本方案由县教龄补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2.乡镇(街道)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核实汇总表
3.县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公示表
4.县农村原民办教师教龄补助发放情况审核汇总表
5.县农村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代发花名册
6.组卷
7.绩溪县原民办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8.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