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绿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通过我省开展的第三次古树名木资源调查,根据《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报经县人民政府认定,全县新增133株树龄大于等于100年并小于300年的树木为安徽省三级古树。现将名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三级古树由县人民政府挂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未经批准,不得挖掘和移植。
2、三级古树管护责任单位(个人)应加强日常巡查和管护,发现古树名木生长异常、自然灾害损害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专家现场查勘,指导制定抢救方案,迅速采取复壮保护措施。
3、对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制止,并向当地林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绩溪县绿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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