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依法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等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中心实行以下举措:
(1)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前办理的房产登记,除有证据证明房屋权属证书确有错误外,房屋所有权人以房屋权属证书为准(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福利房除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后,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经核实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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