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绩溪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绩溪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现公布如下:
1.陵园东、南、西、北四方面围墙及绿化带各外延1米。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2.保护范围界线外延1米,其中陵园东向、西向出入口保护范围界线也是建设控制地带界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修建与环境风格相违背的设施。
附:绩溪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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