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农水局公布8起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10 09:06 来源:农业农村水利局(原农委、水务局、美好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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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警示教育,提升法律震慑,加强绩溪县河道管理、长江十年禁渔相关行政执法工作,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从近几年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8起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案例一:宋某某非法采砂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日18时16分,群众来电反映有人在绩溪县家朋乡梓棚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接到举报后,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宋某某利用1台挖掘机和6辆运输车在家朋乡梓棚河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并将砂石运往宣城市区。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8万元。  



案例二:姚某某非法采砂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11日23时30分,群众来电举报有人在金沙镇金沙河澄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经调查,当事人姚某某用1台挖掘机和2辆运输车在金沙镇金沙河澄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所采砂石堆放在安徽省毅蕾装配新材料有限公司内空地上。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8万元。



案例三:石某某利用工程施工之便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日,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日常执法巡查中发现上庄镇昆溪河旺川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机械采挖砂石痕迹。经调查,2022年2月27日,当事人石某某在上庄镇昆溪河旺川村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利工程施工之机,用1台挖掘机采砂,所采砂石堆放在河道岸边。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依据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及《安徽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5万元。




案例四:胡某某非法捕捞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3日8时04分,绩溪县渔政信息指挥中心通过渔政信息系统监控视频,发现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临溪镇周坑段有疑似有人在非法捕捞,随即调度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临溪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并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胡某某,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15条、渔获物42尾计重1.5公斤。

二、查处情况

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胡某某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定置(串联)倒须笼壶进行非法捕捞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移交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胡某某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损坏了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县检察院依法追缴水生生物资源生态修复补偿金1330元。



案例五:陶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4日凌晨时分,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绩溪县板桥头乡下溪村村民举报,有人在下溪村村头河道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绩溪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立即前往事发地点开展执法检查,当场抓获非法捕捞当事人陶某某、陶某、方某某三人。

二、查处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三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后果和影响,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作出没收渔具、渔获物,对陶某某、陶某、方某某分别处以罚款5000元、2000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吕某某非法捕捞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凌晨3点24分,绩溪县渔政信息指挥中心通过渔政信息系统监控视频,发现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临溪镇周坑段有疑似有人在非法捕捞,随即调度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吕某某在登源河保护区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随即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电鱼设备1套(嘉能12V锂电池1只、浮力王升压器1个、电捕杆1付、雨裤1条、鱼篓1只),渔获物138尾计重3.31公斤。

二、查处情况

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吕某某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移交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吕某某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损坏了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县人民检察院对吕某某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县人民法院判处吕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4369.2元。



案例七:郎某非法捕捞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4日晚上11点50分左右,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夜间巡查时发现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瀛洲镇汪村坝下河段有疑似非法捕捞行为,随即对现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郎某正在使用电鱼方法进行非法捕捞鱼,将其当场抓获,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电鱼设备1副(电捕一体杆1副),渔获物28尾计重3公斤。

二、查处情况

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立案调查,当事人在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鱼的行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根据相关规定移交县公安局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郎某非法捕捞行为破坏了登源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损坏了水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县人民检察院对郎某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判处郎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民事公益诉讼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八:许某非法捕捞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绩溪县渔政信息指挥中心通过渔政信息系统监控视频,发现瀛洲镇上河徽院河段有疑似非法捕捞行为,随即调度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瀛洲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进行核查,经核查,发现并当场抓获违法嫌疑人许某,现场查获非法捕捞工具投射箭铦耙刺(弹弓射鱼器)1副。

二、查处情况

经县农业农村水利局立案调查,当事人许某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绩溪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对当事人许某作出没收非法捕捞工具投射箭铦耙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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