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安徽省人社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经办规程》(皖人社厅发[2016]139号)的规定,经审查确认,绩溪县成民药品销售有限公司具备承担绩溪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现予公布。
绩溪县成民药品销售有限公司要严格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各项政策规定,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降低药品成本,为我县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自觉接受参保职工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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