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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1 10:44 来源:绩溪县人民法院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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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1824破1号  

 

 

本院根据绩溪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7日裁定受理安徽绩溪县吉盛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盛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1日指定安徽同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吉盛公司管理人。吉盛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19年12月13日前,向该管理人(联系人:田家刚;联系电话:0563-3018516)申报债权。

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吉盛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19年12月24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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