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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主城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8-10-16 09:38 来源:县法制办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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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犬类管理,推进文明县城和卫生县城创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宣城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主城区犬类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县主城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在主城区范围内养犬的个人或单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警务室申请养犬备案登记,并提供以下材料: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身份证件;

(二)犬只的免疫证明及照片三张;

单位申请养犬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二)犬只的免疫证明及照片三张。

二、本县主城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请在主城区范围内养犬的个人或单位,主动将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或者有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后,方可办理养犬备案登记。

三、犬只应在户内或单位内部圈养,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户外散养。否则,将视为无主犬或流浪犬,依法予以收容。

四、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县养犬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五、养犬行为规范

(一)定期进行犬只免疫,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

(二)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悬挂犬牌,必须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牵引带牵领;牵引带不得长于2米,在遇到人员时应当自觉收紧牵引带;

(三)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犬只有攻击人行为时,立即制止,确保安全;

(五)保持犬只卫生,制止犬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六)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必须立即清除;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八)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除导盲犬和扶助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

(一)除出租小汽车以外的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党政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

(四)其他明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区域。

六、法律责任

(一)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饲养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捉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党员干部要率先垂范,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一旦发现党员干部违章养犬,将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绩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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