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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8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的公示

发布时间:2018-10-12 17:10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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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 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财〔2018〕149 号)要求,现对2018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进行公示,实行公开申报。项目公示内容如下:

一、项目名称:绩溪县2018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

二、项目资金及资金投向

(一)项目资金。项目资金206万元。

(二)项目资金投向。重点支持果蔬、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粮食等优势农产品集中的区域,发展储藏、烘干等产地初加工设施。

(三)建设内容及补助标准。对全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2018年目录新建的各类设施实行补助(详见附件1),补助额度不超过总项目资金。每个合作社、农业企业补助数量不超过 5 座,总库容不超过 800 吨;每个家庭农场补助数量不超过 2 座,总库容不超过 400 吨。没有纳入目录的,原则上按照储藏、烘干设施造价(成本)的 30%、最高不超过 50%给予补助。

三、申报主体条件

(一)支持建设范围:2018 年当年新建的果蔬、茶叶、食用菌、中药材、粮食等农产品的储藏、烘干设施。                    (二)申报主体范围:2018年集中连片建设储藏、烘干设施的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可申报。

(三)优先条件范围: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的优先,参与脱贫攻关的优先,省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推动产地初加工设施建设集中连片,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优先。

(四)项目补助范围:已享受各级财政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本项目支持。

四、项目实施要求

(一)采取“先建后补”方式。2018 年 1 月 1 日以后开工建设、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竣工验收合格的初加工设施,方可纳入补助。

(二)坚持集中连片。县域内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布点需相对集中,避免过于分散。不支持一家一户申报、实施产地初加工项目。

(三)实行两次公示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愿提出补助设施建设申请,经乡镇政府核实、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项目公示 7 天以上;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公示 7 天以上,两次公示无异议后,兑付财政奖补资金。

(四)实行两次管理信息录入制度。补助设施审批信息和验收信息分别在审批和验收完成后 10 个工作日内录入农业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

五、公示时间:2018年10月12日至31日,凡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于公示期间均可申报,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绩溪县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3份,填写绩溪县2018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产地加工储藏烘干设施汇总表。申报单位不得虚报,如有造假,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取消、停拨、追回已拨资金,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等处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县农委产业化办,逾期不再受理。联系电话:8158007,邮箱:jxcyk@163.com       

                        

附件:1.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目录

      2、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申请表

      3.2018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汇总表

 

                          绩溪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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