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有序、规范推进我县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 48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863.4—2018)等相关规定,现就我县开展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代码 321)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铅和再生锌(含危险废物综合利用)等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二、申请和核发时限
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应于 2018 年 10 月 30日前完成,核发工作应于 2018 年 12 月 20 日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宣城市环境保护局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行业企业要按照有 关 要 求 , 登 录 国 家 排污许可证管理 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同时向宣城市环境保护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联系方式:宣城市环保局总量办,电话:3010596;绩溪县环保局总量办,电话:8159136。
201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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