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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选聘市级河长制社会监督员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1-17 10:11 来源:绩溪县水务局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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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面推行河长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解决我市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安全的制度创新,是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迫切需要。根据省河长办及《宣城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聘请一名市级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员,开展河长制工作社会监督,现就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聘请期限

社会监督员聘期为2年。到期后视工作情况可续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履行职责时,经研究同意后,可提前解聘。

    二、选聘对象

    分别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新闻媒体工作者、青年志愿者、五老人员(老党员、老村干、老退休干部、老复员军人、老模范人物)及社会热心人士,以及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领域专业人员中选聘。

    三、选聘条件

    (一)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个人素质;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正义感和责任心;能自觉做到廉洁自律,保守秘密,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具有一定的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知识,了解基本的水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河长制,关心水环境保护,热心公益事业,敢于同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三)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能积极参加义务监督、宣传、培训活动,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和评价判断能力。

    (四)具有一定的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能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掌握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本人自愿,乐于奉献,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参加监督活动。

四、工作职责

    l、宣传引导群众。向周边群众广泛宣传党委政府落实河长制工作的部署和推行情况,正向引导、提高人民群众的参与河湖保护意识,带动周围群众积极参与河湖治理管护的相关活动。

    2、及时反映并协助解决问题。通过巡查发现、收集河道保护和水质污染等问题,及时反映发现的问题。协助监督周边企业水污染排放,劝导制止沿河倾倒抛洒垃圾的生活陋习和偷排污水、破坏防洪设施、侵害河道湖泊、占河建房、围网养鱼和非法捕捞、电鱼毒鱼等违法违规行为。

    3、开展监督评价。对发现的问题,提醒、督促本级河长或责任主体尽快处置到位;监督、评价下一级河长在河长制工作推行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时向下一级河长办及下一级河长反馈周边群众加强河湖管理的意见建议,搭建起政府与社会、群众的沟通桥梁。

    五、社会监督员管理

 (一)建立及时便捷联系方式,与市河长办明确的专人保持联系,加强日常联络和工作联系。

 (二)市级社会监督员所行使的职责为公民自愿的社会义务工作,不属于劳动合同范畴。

 (三)由市河长办对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工作,市级社会监督员在开展监督工作之前,由市河长办负责指导和培训。

 (四)聘期内,未履行社会监督员工作职责的,市河长办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对社会监督员提前解聘。

 (五)市河长办将对市级河长制社会监督员的监督行为作出客观评价,对履职尽责、成绩优异、贡献重大的监督员,将按全面推行河长制等工作的考核奖励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

六、选聘报名时间

1月24日前。报名采取自愿申请,单位同意的原则,于2018年元月24日前填报县河长办。

 

附件:宣城市河长制社会监督员(自荐)表

联系人:熊峰    电话:0563-8160535

 

绩溪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8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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