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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环保局关于开展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11-14 14:47 来源: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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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有序、规范推进石化、炼焦化学、电镀、玻璃、制糖、纺织印染、制革、化肥、农药制造、医药制造、有色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要求,现就我县开展上述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一)石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261、合成材料制造265。

   (二)炼焦化学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炼焦2521。

   (三)玻璃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306。其中以煤、油和天然气为燃料加热的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实施简化管理。

   (四)电镀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电镀设施。

   (五)制糖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制糖业134。其中,对日加工糖料能力1000吨及以上的原糖、成品糖或精制糖生产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六)纺织印染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1、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2、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173、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174、化纤制造及印染精加工175。

   (七)制革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的皮革鞣制加工191、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193。其中,对含鞣制工序的实施重点管理,其他实施简化管理。

   (八)化肥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肥料制造262。其中,对生产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钾肥的企业(不含其他生产经营者),单纯混合或者分装化学肥料的实施简化管理。

   (九)农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农药制造263。其中,对单纯混合或者分装的实施简化管理。

   (十)医药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中成药生产274、兽用药品制造275、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其中,对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生产实施简化管理。

   (十一)有色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名录》中常用有色金属冶炼321、贵金属冶炼322、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有色金属铸造3392、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其中,对年产10万吨以下有色金属铸造和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实施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石化工业中乙烯、芳烃生产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完成。

   (二)炼焦化学工业中焦炭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完成。

   (三)玻璃工业中平板玻璃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完成。

   (四)电镀工业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完成。

   (五)制糖工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

   (六)纺织印染工业中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七)制革工业中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加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八)化肥工业中氮肥(合成氨)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磷肥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9年前完成,其他于2020年前完成。

   (九)农药制造工业中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其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

   (十)医药制造工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中,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其他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医药制造工业中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于2020年前完成。

   (十一)有色金属工业常用有色金属冶炼中铜、铅锌冶炼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申报时限为2017年11月30日),其他于2018年前完成;有色金属冶炼和延压加工工业贵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应于2020年前完成。

    三、核发机关

    实施重点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宣城市环保局负责核发,实施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核发。

    四、申请程序

    纳入发证范围的各行业企业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平板玻璃工业》(HJ 856-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860.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纺织印染工业》(HJ 86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制革工业》(HJ 859.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HJ 864.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药制造工业》(HJ 86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HJ 858.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HJ 863.1-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铝冶炼》(HJ 863.2-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有色金属工业—铜冶炼》(HJ863.3-2017)等有关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程序和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宣城市环境环保局: 05633010596

    绩溪县环保局:  05638159136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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