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成效。包括方便基层和群众办事,群众知情权得到保障,群众评议满意,权力运行得到较好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工作效率得到提高。
(七)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前,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和考核标准。
第五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每年年末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六条 被考核站所就本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总结,并于每年考核工作进行前形成书面材料上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汇报,民主测评、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平时考桉占40%,年度考核占60%。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后,公开通报。并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年度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