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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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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发改委(粮储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发布时间:2021-10-12 00:00 来源:绩溪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粮食局、物价局) 字体:[ ]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防范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本委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第七条 下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前,先由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审查意见,经主任(局长)签字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九条 与其他单位联合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报至安徽省发改委(粮储局)、宣城市发改委(粮储局)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报至绩溪县保密局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本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