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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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发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条例》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内设股室、下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免除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股室、下属机构和个人,委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