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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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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健委政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2 11:13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根据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监督员的选聘

    (一)产生方式、 范围与人数。

    产生方式: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任制,由委办公室负责选聘。

    聘任范围和人数:政务公开监督员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媒体代表、专家学者、律师、其他社会人士中选取,共聘任监督员10名。

    (二)聘任条件

    1.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够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工作纪律。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业务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条例》开展监督工作的能力。

    3.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现和反映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

    4.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5.身体健康,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有开展监督的时间和精力。

    (三)聘任程序

    政务公开监督员的聘任由委办公室按照行业分类和实际需要,会同有关科室、二级机构,提出拟聘任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确定,并向政务公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聘期

    政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3年。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在聘期内,本人可申请提出辞聘。

    在聘期内,连续1年不履行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履职的;以及因其他情况不适宜再继续从事监督工作的均予解聘。

    二、监督员职责

    (一)对卫健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对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政府信息的“五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卫健委审批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和方式、方法、结果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卫健委的服务承诺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卫健委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积极参加卫健委政务公开办公室召集的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监督员权利

    (一)对卫健委的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