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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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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镇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7 00:00 来源:绩溪县金沙镇人民政府 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是:对本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对社区、村进行指导和审计监督。

第三条 镇内部审计采取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专项检查等方式,一季度或半年一次进行审计。

第四条 镇建立华阳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镇长方新民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宋晓峰、黄亮同志担任,下设内部审计组,由胡亚丽、周华、曹向明、吴雪兵、俞少东、沈欢组成,具体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研究部署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审计报告,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计意见。

第六条 内部审计组在镇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工作遵守相关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规定的职权、程序,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

第七条 内部审计组成员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队伍应当保持相对稳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 内部审计组成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相关保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

第九条 除涉密事项外,镇党委政府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 内部审计组按照党委政府及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的要求,依法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负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三)审查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监督;

(五)对本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七)参与有关重大合同的签订并对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向镇党委政府及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及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九)其他内部审计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组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资产、债务情况;

(五)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可行性;

(六)建设项目建设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参与研究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按有关程序报批后施行;

(二)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涉及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决策等会议;

(三)要求本单位提供有关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本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现场核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制止决定;

(六)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结果公布,经内部审计工作领导组同意,报镇党委政府研究后进行公布,除涉密事项外。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镇党委政府领导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当事人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