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形式:
1、结合行风评议进行,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政(行) 风测评的重要内容;
2、组织专项社会评议。社会评议以问卷形式进行,参加评议的人员应在20人以上。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1、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是否有力;
2、政务公开制度是否落实;
3、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
4、公开形式是否灵活多样,方便群众;
5、群众建议意见办理是否及时,投诉举报处理是否恰当。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1、确定参加测评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务公开义务监督员、群众代表、企业代表、机关干部代表);
2、下发社会评议通知、印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3、组织参加测评的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4、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5、汇总社会评议测评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6、根据社会评议测评结果,作出适当处理。
第五条 社会评议结果认定:
社会评议结果应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档次。社会评议结果将作为被测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评议结果运用:
对评议为突出的单位通报表扬,对较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单位,要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