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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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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卫健委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2 11:16 来源:绩溪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体:[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委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 发现涉及本委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六条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