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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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公安厅政务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三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局直各单位。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选择绩溪县政府信息公开网、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单位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
第六条 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并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公安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