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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镇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19-04-29 00:00
来源:绩溪县华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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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确保本镇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县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镇政府及其直属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镇政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镇政府负责公开;镇政府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镇政府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镇政府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镇政府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镇政府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镇政府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镇信息中心是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本乡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依申请公开,要按照“统一受理”的原则,经信息发布审核人或分管领导审核后,由信息发布员直接答复,并报镇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备案。重要或敏感信息需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答复。
第十三条发布的政务信息产生不良后果的,发布单位应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镇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未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有关本部门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