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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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严肃绩溪县林业局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信息公开的; (二)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七条 实行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八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