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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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一定后果时,必须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三、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四、本系统在实施政务工作中,违反政务公开工作纪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六、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未报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经分管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分管或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呈批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3)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要领导和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成员承担次要责任;承办人或班子其他成员向主要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除责任。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一般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情节严重,对工作或群众利益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或给予纪律处分。
七、对违反政务公开纪律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查清事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作出相应处理。
八、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九、被追究政务公开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如果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向有关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